
4月18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推动境内外管理规范相通相容。开展碳排放、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和管理等探索,加强国际合作,推进管理体系衔接互认。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作用,推动服务业开放提速加力,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赋予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改革创新探索,大胆试、大胆闯,有序扩大自主开放,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二、推动试点工作提速加力
(一)加快试点实施节奏。不区分试点地区批次,将试点任务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一体化推进,提升试点工作效率。按照“首年建制度、次年落项目”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估,提高试点任务更新频次。
(二)扩大试点范围。在已有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11个省市基础上,将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合肥市、福州市、西安市、苏州市等9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9个城市的具体试点任务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在年度评估基础上,探索实行试点地区动态管理。
(三)加大压力测试和复制推广力度。加强相关领域协同开放,各部门拟推出的涉及服务业的开放创新举措,优先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开展压力测试。根据试点任务风险等级,及时在相应范围复制推广。
三、实施新一轮试点任务
(一)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推动人工智能加快产业化应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创新探索,完善配套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关联业务和业态。
(二)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推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专业人才执业、培养等领域开放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申请进口临床急需、罕见病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序支持生物医药研发与生产,促进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发展医养结合等综合服务。
(三)推进金融领域国际合作。有序扩大金融机构展业范围,加大对科技创新与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国际收支中资本和金融账户交易资本流动便利度,支持投资或注册地在当地的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创新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四)增强商贸文旅领域创新活力。打造消费友好型环境,促进支付便利化,支持新建或升级国际化、便利化、多语种消费服务设施。放宽相关领域外资准营范围,优化监管模式,拓展应用场景,支持发展休闲消费、高端消费,发展时尚消费、新型消费。探索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
(五)促进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和提质增效。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加快信息、载具、单证、核验等互联互通建设。支持试点地区与边境口岸货物运输的数据交互对接、资源统筹、互联互通,打造跨境公路班车过境“绿色通道”。探索动力型锂电池及锂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储能装备等国际铁路联运、铁水联运。
(六)提升“两业”融合国际竞争力。根据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需要,加强数据采集、统计监测、大宗商品交易、专业人才培养及认定等相关基础性工作。加快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两业”融合质量标准建设、完善“两业”融合标准化服务市场。
(七)赋能服务业新业态开放发展。依托商业航天发射场,培育研发设计、装配测试、数据应用、主题旅游及相关服务贸易业态,打造“航天+”产业链。开展“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推动相关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发展。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支持业态创新,发展维修、设计、研发、租赁等服务。发展新兴标的租赁业务,探索相关大型设备异地监管。
(八)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善外贸相关统计、认证等工作,支持智慧口岸建设。优化吸收外资相关外汇登记、上市登记、并购贷款等管理模式。落实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开放举措,参与和推进清单调整优化工作。优化升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九)便利境外人才入出境与从业执业。优化实施签证便利及过境免签政策,为相关外方人员在工作和居停留、电子支付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外籍人才境内执业任职、承担科研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持续推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应用便利化,拓展应用场景,扩大使用范围。
(十)强化法治保障与有序发展涉外法律业务。探索创新涉外仲裁方式。允许当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当地办理其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法律服务。探索执法司法及民商事纠纷协调等国际合作,有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人才培训。
(十一)完善重要业务领域基础规范。推动建设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数据出境等方面管理制度。推进多式联运相关规则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鼓励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
(十二)推动境内外管理规范相通相容。开展碳排放、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和管理等探索,加强国际合作,推进管理体系衔接互认。建设跨境联运转换机制,研究推动目录清单互认、国际编码规则数据跨境智能转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推进数字身份、电子单证等领域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国际合作与互认。
(十三)统筹推进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工作。在产权保护、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先行先试《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有关条款,高标准实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率先试行《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建设。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统筹实施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管,统筹推进各部门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完善文化、金融、生物安全、健康医疗和药品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监管措施,完善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上述14项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任务原则上在已开展试点地区实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增试点城市就部分试点任务开展探索。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试点管理体制,优化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二)做好法律法规调整实施工作。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各试点地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及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等措施继续实施,如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案规定执行。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国家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不适用相关规定的,可按本方案内容执行。涉及港澳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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