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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色气候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资讯|莱巍爵供应链官网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色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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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该准则是继《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之后,我国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首个出台的具体议题准则。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方面迈出了制度化、系统化的关键一步,不仅为“双碳”目标从国家战略转化为企业微观行动提供了核心政策工具,也为中国企业在全球绿色转型浪潮中构建了与国际接轨的通用披露语言。


制定背景与核心目标:对接全球治理与践行国家战略的统一

《气候准则》的制定是国际国内多重动因共同驱动的结果,其核心目标在于实现国际规则对接与国家战略落地的有机统一。

从国际层面看,全球主要经济体正加速推进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趋同与应用,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为代表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日益成为影响全球投资决策、金融稳定和国际贸易的关键因素。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双碳”目标的积极践行者,构建与国际主流标准相衔接的披露体系,是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降低中国企业跨境经营与融资成本、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中潜在“绿色壁垒”(如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必然选择。

从国内层面看,《气候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标是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社会公众提供透明、可比、可靠的气候相关信息,以便其作出经济决策与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破解企业“洗绿”、“漂绿”难题,引导资本精准流向绿色低碳领域,为转型金融提供可信依据;另一方面,则能倒逼企业将气候变化因素系统性纳入公司治理与战略决策,科学评估并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从而加速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厚植绿色根基。


核心框架与披露要求:“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体系

《气候准则》采用了“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大核心支柱作为披露主体框架,同时创造性地融入了对“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要求,形成了独特的“四支柱+影响”的中国特色披露框架。该框架在整体结构上与国际准则(IFRS S2)保持衔接,确保了国际可比性,但在具体内容上充分考虑了我国法规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

治理:明确权责,将气候议题提升至董事会层面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必须披露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在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具体职责、授权范围及履职情况。这包括监督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如何获悉相关信息、如何在审议重大战略和交易决策时考虑气候因素,以及是否及如何将气候相关绩效指标纳入高管薪酬政策。这一要求旨在从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推动气候风险管理,确保气候议题从边缘化的社会责任上升为核心的战略监督事项。

战略:强调韧性与财务影响,推动前瞻性管理

在战略部分,《气候准则》要求企业不仅要识别可能影响其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区分为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与机遇,更需深入阐述这些因素如何影响企业的业务模式、战略决策及资源配置计划。核心披露亮点包括:

  • 当期与预期财务影响:企业需披露气候风险和机遇对报告期及未来短期、中期、长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对于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电证书等具体事项,需明确其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气候韧性评估:企业必须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其战略和业务模式在不同气候情景(包括与国家自主贡献相一致的情景)下的韧性。这迫使企业超越历史数据汇报,主动对未来可能的气候政策、技术路径和市场变化进行压力测试,并规划相应的转型路径。

风险和机遇管理:建立系统化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控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完整流程,包括使用的方法、关键假设、数据来源等,并说明该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业既有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这旨在推动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气候风险管理机制,而非临时性的、孤立的报告工作。

指标与目标:聚焦量化披露,突出温室气体核算

该部分是衡量企业气候绩效的量化核心。《气候准则》明确了企业必须披露的行业通用指标,其中重中之重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披露。企业必须按照范围一(直接排放)、范围二(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和范围三(价值链上下游其他间接排放) 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的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范围三排放通常占企业碳足迹的绝大部分,尤其是金融业,其披露是国际上的难点与焦点。《气候准则》对此做出全面规定,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雄心,也对企业数据管理和供应链协同提出了更高要求。

气候相关影响信息:体现“双重重要性”原则

除了上述面向投资者的、关乎企业价值的“财务重要性”信息外,《气候准则》第四条还要求企业披露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相关“影响信息”。这体现了源于欧盟的“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则,即信息披露需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影响对企业价值的重要性(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活动对外部环境和社会的重要性(影响重要性),展现了更全面的责任观。


从征求意见稿到《气候准则》的核心演进:坚持框架稳定与增强可操作性

相较于2025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气候准则》在章节结构、核心原则和四支柱框架上均保持了高度稳定,未做根本性改动。主要修订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吸收近千条社会反馈后,对准则科学性、可行性与平衡性的进一步优化,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自愿实施”的渐进式路径,给予市场明确预。 这是最受关注的调整。《气候准则》在通知中明确写入“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根据财政部进一步阐释,后续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逐步扩展。这为所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宝贵的适应与能力建设缓冲期。

第二,细化“相称性”原则,降低合规门槛。 《气候准则》在总则第三条中,将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明确为“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并特别强调“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此外,在情景分析(第十八条)和范围三排放核算等复杂领域,《气候准则》均允许企业在不具备定量分析能力或数据时,初期可采用定性描述或估算方法,待能力提升后再过渡到更科学的定量方法。这种务实安排显著降低了准则的初始执行门槛。

第三,强化国家安全与商业利益保护条款。 《气候准则》新增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豁免条款。例如,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这平衡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与必要的安全及商业机密保护需求。


实施影响与未来展望:重塑企业运营与资本市场估值逻辑

《气候准则》虽暂以“自愿实施”起步,但其确立的披露框架将对我国企业运营和资本市场产生深远而系统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高碳排行业和大型上市公司,需立即启动系统性应对。这包括:完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气候监督责任;构建数据核算体系,攻克范围一、二、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难点;开展气候风险评估,学习运用情景分析方法量化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以及制定明确的低碳转型战略与路径。这一过程不仅是合规成本,更是锻造未来绿色竞争力的战略投资。率先做好披露的企业,将在吸引绿色金融资源、获得供应链准入、提升品牌声誉方面占据先机。

对于资本市场,《气候准则》将催生一套与财务指标并重的“气候估值”体系。统一、可比的披露数据将使投资者能够更精准地识别企业的气候风险敞口与转型潜力。气候风险管控不力、转型路径模糊的企业,其资产可能面临“搁浅”风险,融资成本可能上升;而转型领先的企业将更容易获得 ESG(环境、社会与治理)投资青睐。这将驱动资本更有效地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形成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展望未来,《气候准则》的发布只是一个起点。财政部已同步着手制定电力、钢铁、水泥等九个重点碳排放行业的应用指南,未来将形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行业指南”的全链条标准体系。此外,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还将向生物多样性、循环经济等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拓展。随着企业披露能力的成熟和市场条件的完善,从自愿披露走向强制披露是必然趋势。这一进程将从根本上重塑中国的企业信息披露文化,推动中国经济迈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新阶段,并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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